县(区)卫生健康委、高新区社会管理局、仙女湖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疾控中心:
现将《新余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新余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为适应全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系统掌握和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保障全市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监管职责划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根据全市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对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职责为:
市卫生健康委及其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新余市第三水厂、新余市第四水厂、新余市仙女湖水厂的水源水、出厂水、新余市城区(含渝水区、高新区、仙女湖区城区)内管网末梢水和大中专院校、市直学校(幼儿园)的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分宜县卫生健康委及其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分宜县行政辖区内的水厂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渝水区卫生健康委及其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渝水区行政辖区内水厂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所辖乡镇管网末梢水以及辖区内二次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市管的除外)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高新区社会管理局负责高新区所辖乡镇管网末梢水和辖区内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市管的除外)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仙女湖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仙女湖区所辖乡镇管网末梢水和辖区内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市管的除外)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参与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把好卫生安全关。在卫生设计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水源选择与防护、净水与消毒工艺、水质检验场所、检验仪器的设计与预算等方面。
(二)加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督促其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进行许可,督促其认真履行供水卫生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供水单位日常监督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严格按照供水卫生要求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档案。每年监督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并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监督协管的作用,加强协管巡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与巡查发现的供水卫生安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对问题严重的供水单位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供水单位要予以立案查处。
(四)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监测工作。开展从水源到末梢水(水龙头)全过程监测,推动实施市、县、区饮用水水源地水、供水厂出厂水、用户末梢水水质的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1.督促供水单位落实水质自检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各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负责定期收集并汇总分析各供水单位报送的水质检测资料,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组织开展供水单位水质抽检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划分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水质抽检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相应辖区的水质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同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3.规范监测评价项目和监测频次
(1)监测评价项目
水源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选取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锰等 29项参数进行监测与评价。
出厂水(水厂出厂处):一般情况下,选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部水质常规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3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菌、;毒理指标(15项):砷、镉、总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6项):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消毒剂指标(1项):氯气及游离氯制剂;共 35项指标。目前,我市集中式供水单位采用消毒剂为氯气,今后将根据其采用消毒剂的情况,调整相应的检测项目。
特殊情况下,除对上述指标进行监测外,同时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常规指标中的放射性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进行监测。
末梢水(用户水龙头处):一般情况下,选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部分水质常规指标,包括浑浊度、游离余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 4项指标。
(2)监测频次
水源水:每季度一次监测 29项指标,农村用水每半年一次监测 29项指标,丰水期、枯水期各一次。
出厂水:每季度一次监测 35项指标。
末梢水:对末梢水卫生监测,原则上要求每 2万人口设置一个监测点,每月一次监测 4项常规指标;每个水厂选 1到 2个末梢水监测点每季度一次监测 35项指标。县区农村每个乡镇至少 2个监测点,1个在乡镇所在地,1个在乡镇所辖村,每月一次监测4项常规指标,每个供水单位选 1到 2个监测点每季度一次监测35项指标。
(3)农村其他类型饮用水监督按江西省卫计委、江西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卫生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15〕50号)要求执行。
(4)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按 GB17051---1997《二次水设施卫生规范》执行。
4.严格落实水质检测结果通报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定期组织对集中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水质指标不符合标准限值规定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已获知的信息。
(五)加强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监管。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督促各供水单位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六)加强饮用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争取当地政府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经费,确保整体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领导,明确相关工作科室和责任人,制定并完成年度监督监测工作计划。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水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联合水务等部门,每年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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