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卫健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卫老龄字〔2023〕5号)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我们制定了《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余市教育局
新余市民政局 新余市财政局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余市应急管理局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新余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19日
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影响我市医养结合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一)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的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服务,扩大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稳步扩大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利用“互联网+护理”服务,为失能半失能人员上门提供优质便捷的护理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设施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改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生活照料等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护理、康复、安宁疗
护病床和养老床位,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在不降低安全标准和保障的前提下,依据已有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推广医养结合发展模式。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颐养之家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探索开展“两院一体”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在社区(乡镇)探索推广医养结合模式,推动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提质扩面。发展中医药康复服务,推广适用于基层、社区的康复适宜技术。(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能力
(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市县福利院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质量。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需求。指导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示范引领支撑。落实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建设行动,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县(区),鼓励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创建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老年医疗服务水平
(六)健全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优化老年医疗资源配置,安排资金支持地方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等老年医疗机构建设,推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建设。到2025年底,完成市本级老年医院建设,100%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老年医疗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为老年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探索开展居家、社区、机构多种模式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特色,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推进灸养结合的基层热敏灸综合服务区建设。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完善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精神疾病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实施安宁疗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底,10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80%的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医养服务衔接
(八)加强服务资源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健康、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等相关规划。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对接合作,发挥各自服务特长,形成优势互补,内部建立有序转诊、双向转介机制。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智慧服务。统筹用好现有各类健康、养老服务等信息系统,为服务老年人提供信息化支撑,加强衔接共享,推进
“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养老服务”。支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开发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康复辅助器具类、中医数字化智能产品及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医养支持政策
(十)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
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支持相关领域的新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收费,加快推进安宁疗护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费用支付边界,逐步将符合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该部分床位不纳入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的,根据规模和业务量,适当增加医保总额。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盘活土地资源。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各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
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财税优惠。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稳定的医养结合经费保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医养结合机构。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地方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养老年医学、医养结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多渠道培育医养人才
(十四)加强人才培养培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安宁疗护等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教育培训,扩大招生规模。将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全科等医学人才,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养老服
务与管理人才纳入相关培养项目。大力开展医养结合领域培训,发挥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用,进一步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鼓励为相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岗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完善医养结合相关职业人才评价制度。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以及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待遇。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从业单位自愿选择为执业退休医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壮大失能照护服务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培训一批以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充实照护服务队伍。加快培养服务于老年健康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鼓励志愿服务人员为照护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市
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医养服务监管
(十七)加强行业监管。依照《江西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试行)》标准,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全面排查辖区内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指导医养结合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坚决查处非法行医、诈骗、泄漏患者信息等违法问题,加大对骗取医保资金,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控部署,及时为老年人接种疫苗,有条件的地方做好流感、肺炎等疫苗接种,减少老年人罹患相关疾病的风险。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坚决防范疾病传播。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加
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各县(区)要督促医养结合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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