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卫字〔2024〕111号
各县(区)卫健委、网信办、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各县(区)税务局:
为加强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新余海关联合制定了《新余市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余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新余市公安局 新余市商务局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新余海关
2024年5月6日
新余市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新余海关联合制定了《新余市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重点任务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形势研判和统筹调度,研究解决行业监管重大事项,开展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风险隐患处置、违法线索移送、信息通报共享,工作推进联合督导等。
二、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严把行业准入关。依法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审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促进诊疗质量提升,加强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无证行医。
网信部门:依法规范医疗美容相关信息互联网传播活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法处置涉互联网医疗美容违法违规信息及网站平台。
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非法行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商务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生活美容机构的指导、协调,督促生活美容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登记管理,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人书面承诺情况。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强化医疗美容广告监管,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依职责加强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场所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税务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日常税务征收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行业偷逃税违法行为。
新余海关:加大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海关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三、监管规则
(一)监管流程
年度随机监管任务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 台,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监管反馈、评价公示等,重点专项检查按相应活动方案实施,积极探索符合医疗美容行业情况的信用监管模式及流程。
(二)监管方法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重点专项监管、信用监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年度随机监管任务和重点专项监管行动确定检查比例。根据各系统监管工作规范确定检查频次,原则上“综合查一次”。
四、相关工作规则
(一)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协调机制不刻制公章、不对外正式行文,内部沟通工作时使用市卫生健康委代章。
(二)议事会商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召开工作 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相关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召开会议。
(三)风险隐患发现处置机制:各相关单位加强分析研判职责范围内医疗美容监管相关联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风险隐患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职能部门,重大风险隐患同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监管部门开展联合研判、联合会商,联合处置,为精准识别、快速打击医疗美容行业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四)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坚持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协调沟通、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纵向、横向信息沟通,加强“证”“照”信息共享,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协同联动和重大失信信息通报机制。
(五)线索移送转办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线索移送和跟踪台账,定期对移送和接收线索的数量、成案情况等进行统计、跟踪、通报,不断优化线索移送、办理、反馈流程。线索核查处置按职责分工由案管单位牵头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案件线索同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涉刑线索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执行 )
五、相关单位名单
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新余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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